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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防范;合同欺诈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2)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曦.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J].内江科技,(12):102-106.
[2]王步云.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识别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98-99.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6).
篇2: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篇3: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因国际贸易欺作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每年达数百亿美元,因而研究国际贸易欺作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意义重大。作为国际贾易欺作基本类型的合同欺作的形式,主要有合同主体的欺作、利用合同条款欺作、利用合同履行欺作、数量限制或强制性规定欺诈等。为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作,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几乎任何一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都要运用合同手段。国际贸易合同能够设立、变更、消灭国际贸易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是非曲直。正因为国际贸易合同应用的.广泛性,所以很多国际贸易欺诈活动都是利用合同手段进行的。我国加人wTO以后,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国际贸易合同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为了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
篇4: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一)合同主体的欺作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经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有名不见经传的小商人,甚至有专门的商业骗子。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主要有:
1.虚构主体欺诈。这种形式的欺诈主要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注册、子公司未经母公司同意而打着母公司的旗号签约、合同当事人纯属商业骗子等情形。
2 . 有限责任欺诈。这种欺诈主要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进行的。由干这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给某些心怀恶意的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象实行资本授权制的英美国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很严格,这更为从事国际贸易的欺诈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方便。这些人往往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国际贸易中浑水摸鱼。
3 . 主体变更欺诈。这种欺诈方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通过主体变动实施欺诈。具体做法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所提履行条件往往比较优越,在合同的原当事人对第三方资信不作深人了解的情况下,易上当受骗。
(二)利用合同条款欺作许多合同欺诈的发生,都是由于当初双方们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订得不完善,给一方借此进行欺诈带来可乘之机。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品质条款欺诈。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私用合同对商品品质、规格规定的不详细不具体而对对 方进行欺诈的方式。
2.索赔条款欺诈。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往往订有索赔条款,规定如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则对方有权对其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如买方所提条件虽很优越,但给予卖方的履约时间较短,最终使卖方违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也可利用索赔条款对买方欺诈,如合同规定卖方的履约时间较长,卖方向买方交付不合格的产品后因超过合同规定的买方向卖方的索赔时间而使买方遭受损失。
3.违约金条款欺一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时,欺诈方总是在订约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进行出口贸易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约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但履行期限又短得让对方无法履行,欺诈方即可得到大笔的违约金。
4.担保条款欺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方利用担保条款欺诈的做法是欺诈方提供担保以增强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但这种担保是无效担保或担保物易灭失或转移的担保。即使欺诈方不履行合同时,受害方终因不能行使担保权而受损失。
篇5: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当前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以及如何根据问题提出新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问题;发展策略
农业属于三大产业中的第一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当前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复杂,具有了更大市场风险。近些年我国农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是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可避免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分析
(一)当前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存在的机遇随着我国外交事业的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贸易关系一直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近些年,我国农产品在进出口方面持续处于双增长态势,到之后的十年间,农产品出口一直保持持续增长,最高增长速度达到14。9%,进口的增长速度更为显著,达到23%[1]。另外,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员,逐渐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当前国外很多国家升级了农产品消费结构,使我国发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具备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近些年,国家领导层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增加了支持农业的力度,我国农业的发展越来越稳定和健康,粮食产量年年增长,水产品、水果、蔬菜等各类产品产量在世界上也占据首要位置[2]。农业越来越好的发展使我国能够利用好当前已经升级的世界农产品消费结构,实现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更好更稳定发展。
(二)当前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存在的挑战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增加了世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一方面,区域贸易实现一体化能够创造更多的贸易,但是同时也能够实现贸易转移;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没有强大的市场势力,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行业竞争力;除此之外,我国农业发展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具有较大的弱质性,主要是因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化程度偏低、生产规模不大、农业生产户数量偏多,并且各个生产户之间比较分散,无法在生产上实现较大的发展,而且会存在较大的盲目性,无法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3]。另外,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关税水平不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现状,而且国家目前缺乏对农业的.有力支持,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农产品由于其发展特点导致农产品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农产品贸易品牌品牌本身就是经济价值的象征,而且其也是信誉的有力代表,而一个拥有了良好信誉的产品自然就不用担心产品的销售。一类产品在贸易中要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一定要认识到品牌的巨大作用,我国农产品国家贸易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国际上缺乏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导致我国一些农产品即便质量较高,也无法以优质的价格完成贸易交易。
(二)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低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使得农产品不具备优良的结构,并且存在着比较单一的市场结构,加上国家没有给予农业发展足够的支持,本身农业生产经营就不具备完善的条件,近些年不断增长的农业经营成本,农业缺乏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所有这些原因的存在都导致我国农产品在国家贸易中无法占据有利位置。
(三)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为了对地球上有限的资源给予保护,使地球环境以及人们健康得到保障,从而对外来产品服务形成比较严格的环保标准,使得各类外来产品服务受到了较明显的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己国家经济发展不受到影响,将绿色壁垒逐渐发展为技术壁垒,对外来产品的进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4]。有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当前农产品出口遇到的最大障碍便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四)不断扩大的农产品贸易逆差进出口贸易出现逆差是近些年我国农产品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农产品首次进口大于出口,该状况持续,必须逆差程度越来越大,一直持续到,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的贸易逆差数额已经达到了341。2亿美元[5]。
三、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策略
(一)完善质量控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产品出口要想打破绿色贸易壁垒,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对此,我国质量检验局根据国际质量标准发布了多项国家标准;农业部发布了多项行业标准。除此之外,农业部还准备每年增加多条行业标准,建立完善了农业标准体系。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要想在世界舞台上获得发展,就必须以其标准进行生产,完成贸易,要及时了解国际最新行业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产品出口水平,打破绿色壁垒限制,实现自身农产品国家贸易的发展。另外,我国农产品要想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发展,就必须接轨国际标准,实施IS014000以及环境认证标志。IS014000是环境管理标准的整个系列,其中包含环境行为评价、生命评估、环境标志、环境审核以及环境体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着重在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生产、能源、审计等各个层面中贯穿环境管理标准,以此形成的一个自愿性标准。环境标志的实施控制了产品环保全过程,使得产品从生产到回收这整个过程都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如果产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必须做到这些来打破绿色壁垒。
(二)实现产业升级,形成国内行业价值链我国农产品当前要想实现国际化,最基本的是要增加科技投入,练好扎实的基本功。如果企业生产的一直为传统农产品,那么在当前就必须认识到科技技术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企业必须增加科技投入,促进产品含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使得开发出的高技术产品更具特色,更加安全有效,走出广告战以及低价格战,以技术作为竞争的优势,才可以创造产品品牌,打入国际贸易市场,扩宽发展空间,实现更大的发展。当前我国农产品行业还未形成规范,严重存在重复建设的诸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重整产业秩序,使分工更加明确,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行业价值链体系。站在市场产业价值链的基础上,将所有涉及农产品生产的农资企业联合起来,加上一些将这些农产品作为原料的生产商,加上农户三方一起,形成一条完善的产业价值链。这种价值链的形成增加了厂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资企业的销量也能得到很大的提高,农产品滞销问题因此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提高了农民收入的稳定性。
四、结语
总之,当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既面临着挑战,也面临着机遇,虽然当前我国农产品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引起重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策略给予解决,就一定能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从而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稳定、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阔。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发展策略分析[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65(1):11―12。
[2]蒋兴红,王征兵。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结构特征及其变动分析[J]。理论探讨,2013,(3):103―106。
[3]郭静利,郭燕枝。技术创新对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机遇和挑战―――以我国食用菌国际贸易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36(12):5196―5197。
[4]徐元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状况及发展对策[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6):58―62。
[5]张亚平,曹晓惠。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及我国政府安全管理体系构建[J]。商业时代,,(28):102―103。
篇6:世界经济走向研究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世界经济走向研究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一、世界经济衰退呈现长期化趋势
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固有矛盾又有新发展,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在发达国家主权债务问题的作用下,世界经济内外部失衡进一步加剧,市场信心大幅下降,复苏步伐明显放缓,下行风险逐渐增大。
一是发达国家深受债务问题和财政紧缩的困扰,经济复苏乏力。今年前三个季度,美国经济虽呈逐季递增态势,但仍远低于去年个季度增速,一些生产和需求指标仍未见起色。西班牙经济停滞,希腊、葡萄牙等国经济则陷入二次衰退。日本经济尽管在灾后重建和供应链恢复的作用下,结束了连续三个季度的负增长,但前景仍然不容乐观。与此同时,除德国就业形势明显改善外,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失业率仍显著高于危机前平均水平,经济复苏动力不足。
二是新兴市场国家实施的紧缩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逐步显现,经济增速普遍回落。巴西前三个季度的经济增速逐季下滑,甚至在三季度成为第一个经济增速归零的金砖国家。印度也受国内利率政策和国际不利因素影响,经济增速放缓至7%以下。一些国家货币政策被迫转向宽松,通过降息等手段刺激经济增长。
三是全球通胀压力略有回落,但仍存反弹可能。随着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震荡回落,世界各国面临的输入型通胀压力均有不同程度的缓解,基本结束了连续上行的局面。但是由于全球货币政策依旧宽松,甚至存在出台新的超常规刺激政策的可能,通胀压力反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四是美、欧债务风险短期难以消除。美国在削减财政赤字和控制债务危机正在向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核心国家扩散,从公共财政领域向银行体系扩散,危机加深并拖累实体经济的可能性不断上升,其严峻性和挑战性甚至将超过的国际金融危机。
五是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潜在经济增长水平下降,目前正处于重大技术创新的低谷期。各国虽然加大了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但是仍未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不足以带动世界经济增长。
总之,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将长期化,可能长期低位徘徊,甚至面临下行的严重风险。
二、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世界经济复苏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也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和宏观经济政策取向构成严峻的挑战。首先,受今、明两年全球经济低速增长的影响,我国面临的外部需求,尤其是美欧等重要贸易伙伴进口需求可能出现下滑,将直接影响我国出口。而且,全球经济放缓必然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从而加大我国与贸易伙伴的摩擦。经济复苏以来,我国不断遭到美欧等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惩罚性的保护关税,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较大的冲击。而近来,一些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本国工业,也对我国进口产品实施了贸易保护限制,如巴西为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部分产品,并向WTO提交“汇率倾销”提案,目标直指人民币;阿根廷计划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等。这些措施不仅将使我国出口增长面临挑战,也将对我国贸易多元化战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其次,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困境以及国内通胀压力上升,危机后实施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在2011年转向稳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经济增长平稳减速,使国民经济总体朝着宏观调控政策预期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未来全球经济低速增长以及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大,我国经济增速可能出现进一步放缓的趋势,宏观调控政策的取向和力度把握必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基于以上对世界经济的判断和影响,我们认为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世界经济减速的时机,适当调低经济增长目标,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留出空间。从国内宏观调控来看,特别是要坚持以国内经济为出发点,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将调整经济结构放在宏观调控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通过扩大对外投资带动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从国际来看,一是要选择恰当的时机,通过多边渠道参与对欧洲的救助,在支持欧元的同时扩大中国的国际话语权。由于欧洲债务问题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欧元和欧元区的命运,并影响未来世界经济和货币格局的演变。从战略角度来看,支持欧洲度过债务危机,避免出现欧元区解体。因此,我们要支持和积极参与对欧洲的救助行动,但是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在欧洲各国财政改革取得最大进展之时,通过IMP或者联合金砖国家等多边方式进行援助。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在援助的过程中扩大我国在国家组织和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是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增大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两轮量化宽松政策以及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都极大动摇了美元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而唯一可以抗衡美元的欧元,也因欧债危机的影响而自顾不暇。我国正可以借助这个有利时机,通过扩大实行人民币互换的国家和规模、加速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
三是要调整外汇储备,在合适的时机下增加黄金储备资产。由于欧、美债务问题的发展以及美元、欧元的弱势,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性面临极大挑战,急需找到一条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尽管黄金已不再具有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重要地位,然而作为最后的信誉凭证和清偿手段,在全球流动性泛滥之时仍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3。2亿美元外汇储备中仅有1。6%为黄金储备,是美国的1/8,因而建议制定黄金储备增加计划,选择适当时机增加黄金储备,调整外汇储备结构。
篇7:国际贸易结算中问题的探讨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三十年间,经济出现飞速发展,并且与其它国家交流更加密切,而其中就包含经济贸易,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贸易结算中问题的探讨。
然而也不可忽视一点,贸易纠纷却仍然很多,并严重影响国家间的经济交流。尤其是与美及西方国家的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相对来说,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常使用的方式,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委托银行收取票款,进出口业务中,出口人出具跟单汇票,交给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人交单、收取货款。
但是价格问题不能忽视,因为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如果是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
篇8:浅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浅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摘要:介绍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环境贸易壁垒的概念、特点及内容、形式,概述了环境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举例说明了我国创外汇较高的几个行业在国际贸易中因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制约所面临的严峻考验,并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相结合提出了针对环境贸易壁垒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环境;贸易壁垒;国际贸易;限制;对策。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2、国际贸易中的环保问题。
随着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全球化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印证了环境污染无国界的说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1]。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2]。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3]。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3.3.4绿色补贴。
指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财税上补贴出口企业,或在出口产品成本中补贴保护环境与资源消耗的成本,或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使产品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招致进口国采取反绿色补贴的措施。
3.3.5卫生检验制度。
《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其中规定成员国人畜事务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伤害,有权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3.3.6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绿色关税指进口国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缴纳正常的关税外,格外加征的环境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措施。
3.3.7环境贸易制裁。
指对违反国际环保、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而导致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缺失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贸易制裁措施。
4、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4.1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的影响。
我国外贸出口市场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与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其出口份额约占80%,这些国家和地区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成员,现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转向了环保执法阶段。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技术标准比较高,如针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苛刻的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着缩小的危险。
4.2对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国际上针对工业品贸易、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品和投资等提出了环境方面的规范,而这些贸易为我国外贸中比重较大的出口贸易,若发达国家对这些类的产品进口执行严格的环保标准,其产生的环境贸易壁垒,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4.3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影响。
环境贸易壁垒的制定影响着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要求其过程为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我国企业缺乏资金,环保技术落后,为了达到进口国家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保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还需对产品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做大幅度的调整,这势必将增加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使出口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4.4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名而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与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抵制来自于区域以外的产品案例甚多,这样便形成了只有发达国家存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自由贸易区,使我国无法介入[4]。
4.5实例。
4.5.1包装行业。
1月开始执行的“环境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这条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包装行业冲击很大。我国的一次性餐具因没有“绿色标准”而被禁止出口欧美市场,许多商品出口欧美还要支付高额的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等。
4.5.2家电行业。
国际贸易中我国家电产品进口关税被削减,国内产品的价格优势降低,国外品牌在质量上的优势添补了价格上的差异,从而对我国家电产品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受环境贸易壁垒影响,上海208月份小家电出口欧盟呈明显下降趋势,在欧盟实施《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后,上海小家电出口量降低到当年的最低水平。又如欧盟实施的《生态设计指令》的技术壁垒,进而对电气电子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到回收利用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突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这也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构成较大的影响。
4.5.3纺织服装工业。
纺织服装工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性产业,也是外向依存度较高的行业,我国加入WTO后,该行业受惠较大,但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纺织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据案例了解,因服装没有达到生态纺织品标准而被处以罚款或被迫回销等情况常有发生。例如欧盟有关国家通过的OKO-TES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就对进口服装的甲醛、重金属、防腐剂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这些规定对中国服装出口形成了技术性的环境贸易壁垒。
篇9: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 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XX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 in 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本案所涉XX吨小麦与k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
二、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张: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亦称romalpa clause),故货物所有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张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给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意愿。因此,根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
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须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显然,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
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前所述,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情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后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承担。据此,w公司主张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捆绑处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张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
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加之买方市场的形成,造成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无法保证货款的回收。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商利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作直接规定。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安全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避免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篇10: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掠夺及我国的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掠夺及我国的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的发展,日益扩大的非持续性生产和贸易逐渐超出了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全球环境日益恶化,温室效应的加剧、臭氧层的破坏、热带雨林的减少等,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此同时,国际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不仅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全球环境保护。人类不得不对经济的发展前景及传统的贸易模式进行深刻反思,贸易和环境的协调问题,尤其是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正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的关注,成为国际、经济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
环境掠夺是指出于一时的或某集团的利益,采取不适当的措施,开发攫取环境资源而导致资源的浪费、流失、破坏、枯竭的行为。由于不公平的秩序的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条件、发展水平及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达国家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际准则,在国际贸易中转移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安全。在此情况下,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制造环境风险和环境负担的发达国家享受着较多的环境利益,而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了环境风险和环境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发达国家有意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来改善他们本国的环境,这一现象就是环境掠夺。
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掠夺的方式
(一)通过国际经济合作、等途径转移污染产业
污染产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问接产生大量污染物以致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产业。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对环境质量要求高,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而发展中国家环境控制标准低、污染支出成本低、环境法规松散。为了逃避本国严格的环保法规,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或经营的途径,将一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比如化学、能源、橡胶、塑料、制、皮革、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镀、造纸、金属冶炼等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不仅直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为其“污染避难所”。例如,石棉属于较强的致癌物质,在欧美属于控制使用的产品,美国的MONBIL公司和欧洲最大的石棉制造公司等就到印度合资、投资办厂,并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日本为了避免承担环境成本,将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和拉丁美洲。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占我国全行业资产比重最高的l0个行业基本上都是棉印染、毛染整、丝印染、制革、毛皮鞣制等制造业,且一半以上为污染密集型或轻度污染产业。截止到2007年8月15日,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建设的“我国水污染数据中心”网站发布了全国各级环保局公布的违规企业“黑名单”,出现在污染企业名单上的跨国公司共有90家,涉及食品、、化工、制造等诸多行业,这些跨国公司绝大多数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各国。
(二)通过出口贸易转移危险废弃物
为规避高昂的废弃物处理费用或者出于成本对竞争力影响的考虑,发达国家一些部门和企业将生活垃圾、废渣以及放射性核废料等废弃物直接或假借正常货物的名义输出到发展中国家。据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发达国家每年正以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弃物。
我国是危险废弃物转移的重要目标国,废弃物入境数量巨大,增势迅猛。十年来全世界每年制造的有毒塑料垃圾中的70%最终都通过非法渠道进人了我国。其中美国每年将近60%的电子垃圾出口到我国。2006年英国向我国出口了20多万吨用于再循环的塑料垃圾、200万吨废纸和纸板、大量废旧钢铁和电子产品。
(三)通过不平等贸易隐蔽性掠夺环境资源
目前发达国家的贸易结构侧重于工业和服务业,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侧重于和初级产品,主要出口木材、矿物、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及以初级产品为原料的纺织品。这种生产与贸易的格局,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以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来取得自由贸易的收益,其生态价值没有纳入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环境资源,以低于实际资源价值的价格向发展中国家进口初级产品,而后又将由初级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高价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资源加工获取高额利润,最大限度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
二国际贸易中存在环境掠夺的原因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国际贸易中存在环境掠夺的根本原因。发展中国家有着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其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压力往往大于在环境和生态问题上的压力。为了获得发展经济急需的资金、技术、物资和设备,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追求外资规模和速度,放宽对外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查标准,允许高污染行业在本国设立,这给发达国家实施环境掠夺提供了机会。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的差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的差异直接造成环境成本和垃圾处理费用的差异,这是国际贸易中存在环境掠夺的内在动力。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日益融合,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日益频繁,市场规律决定了国际资本的流向总是由高成本域向低成本域流动。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技术的优势,制定了苛刻的环境标准,直接提高了污染产业、废弃物在发达国家境内的处理成本。而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较低,给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转移污染提供了操作空间和机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发达国家将本国禁止或淘汰的行业、生产设备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不仅避免了高额环保费用的支出,还能从国际贸易中获取利润。
(三)发展中国家有关环保的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环保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掠夺的重要原因。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屈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对输人的废弃物、污染产品和设备并没有严格禁止,甚至还对外资设立污染行业持鼓励态度;另一方面,允许企业以排污许可证的零成本方式取得排污权,使得环境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
(四)缺乏有效的国际经济协调机制
从国际层面看,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及规则主要有《内罗比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21世纪议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wr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这些国际法规及规则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又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例如《巴塞尔公约》,该公约没有从根本上禁止对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规定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国家可以从事此类危险废物的贸易。从公约的措词来看,这些限制条件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公约认为在进口国需要有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的条件下,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是允许的。但公约没有规定如何对这类贸易进行控制,尤其是对进口国的环境造成损害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很多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及规则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输出者及输出国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没有涉及以直接投资方式将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责任问题,对由于转移污染密集产业、产品、技术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进行补偿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这就造成了国际贸易中严重的污染转移问题缺乏有效的国际经济协调机制。
三掠夺带来的危害
(一)直接危害了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并没有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污染问题摆在应有的位置,也不愿意在防治污染的技术和设施方面投资。
污染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很少考虑工人的身体健康,没有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或者受到影响。据广东对特区的,有配套防护设施的项目仅占28.4%,恶性中毒事故屡有发生,这种做法极大的损害了职工和居民的健康。污染产业排放的大量污染物,特别是化学污染物,直接危害了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例如沈阳市某合资企业引进了早被投资国遗弃的工艺,即用液态汞生产日光灯,导致车间空气汞浓度严重超标,严重损害了生产工人的身体健康。发达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如废旧船舶、汽车、电器、电缆等垃圾,其堆放、拆解、处置都会严重污染当地的水质、大气、耕地。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得不到及时很好的处理而大量被简单、露天堆放或者掩埋于地下,使其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受到直接或潜在的危害。
(二)增加了发展中国家污染防治的
发展中国家在对危险废弃物的储存、处理的过程中,所需费用很大,营运成本较高,需大量的资本、技术和资源来建立合理的污染防治和处理系统。由于资金、技术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不得不购买高度复杂的处置技术,增加了发展中国家污染防治的成本。
(三)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与能源物质的过度开发
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出口是以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为代价的。比如,日本的许多大在东南亚国家设立子公司,从事当地木材砍伐和加工业务,结果使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经常发生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严重的自然生态问题。我国发菜和山野菜的无节制地盲目开采和出口,不仅造成局部地区的自然资源骤减,而且导致产区土地的沙漠化和严重沙化,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我国钟乳石的过渡开采和出口,严重破坏了桂林的资源,造成了景观的破坏和水土流失。
(四)影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适度地扩大资源性产品贸易量而引起环境破坏时,其连带反应将会影响全球环境的恶化。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传递性,其影响危及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关系着整个地球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四我国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环保交流与合作
环保交流与合作将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将是目前WTO多边贸易谈判的斗争焦点。虽然生态环境关系着所有人类的命运,但在环境保护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意识、环保法规与政策、措施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独的经济实力都较弱,更需要发展中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为此,我国应与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团结,相互支持,以集体的力量进行斗争,努力寻求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中应有的差别待遇,共同应对发达国家制定的不合理条款,使国际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
(二)积极参与环境领域的国际活动和谈判
我国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和谈判,了解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动态及可能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潜在影响,促成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内容的进一步充实,尤其要表明立场,将转移污染产品和污染产业的跨境转移行为纳入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调整范围,使其真正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的跨国转移。
(三)尽快制定并完善国内的环境贸易法规
我国控制国际污染转移的体系已基本形成,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环保局和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但对于有毒物质的进出口、对进口货物包装的环境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禁止进口严重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方面,也只是通过制定有关产品的名录来实施,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尽快修订环保法律,从体制上弥补管理中的缺陷。
(四)推行污染者付费制度
污染者付费(PolutersP时Pirnciple,PPP)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福利观点(Pigou),它表明物品和服务的理想价格应该反映全部成本,包括与污染、资源开采和其它形式的环境退化相关的环境成本。“污染者付费”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途径。
(五)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外贸增长方式
低价出口原、高价进口工业制成品的传统贸易模式,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导致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导致消费过程中包装物和其他废物的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恶化与生态失衡。我国外贸应在保持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外贸增长方式,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物耗的产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包括危险废物、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的进口。
(六)合理引导外商投资的方向
外资引进的规模与速度应与环境保护协调,政府应该严格引进审批制度,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限制、严格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与项目,注重运用引导外商投资的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投资到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如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技术、生态建设项目和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实行税收优惠或减税措施,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对于外商投资的污染产业、污染产品征收以污染排放量为直接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